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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郁闷盛果、谢玉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盛果,谢玉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聪聪,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盛果,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生,住洛阳市。被告:谢玉玺,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生,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果、谢玉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李雅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