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邓树东、芜湖市三发机械有限公司等与李万和、张英利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树东,芜湖市三发机械有限公司,李万和,张英利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邓树东。原告芜湖市三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树东。被告李万和。被告张英利。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树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树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树东撤回对李万和、张英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