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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邓树东、芜湖市三发机械有限公司等与李万和、张英利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树东,芜湖市三发机械有限公司,李万和,张英利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邓树东。原告芜湖市三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树东。被告李万和。被告张英利。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树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树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树东撤回对李万和、张英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