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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涿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闪付斌与贺有福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闪付斌,贺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涿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闪付斌。被执行人贺有福。本院在执行闪付斌与贺有福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涿执字第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元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