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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季小猛与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小猛,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季小猛(又名季凤森)。被执行人李冬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季小猛诉被执行人李冬梅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季小猛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季小猛与被执行人李冬梅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