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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沈阳广宇佳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广宇佳贸易有限公司,海崴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836号-1申请执行人沈阳广宇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文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崴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FLAT/RM110511/FLIPPOCENTRETOWER189QUEENSWAYADMIRALTYHK),其余信息不详。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7号楼1801。法定代表人林荣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广宇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海崴国际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特许总经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