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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宁城县一肯中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崔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城县一肯中乡人民政府,崔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一肯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城县一肯中乡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尹宝军,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逯国栋,男,汉族,政府工作人员,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崔发,男,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一肯中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崔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发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崔发有存款33033.86元,可以依法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发名下存于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肯中支行的账号为622976005110****393的存款705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