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曹桂英与方英贵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英,方英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曹桂英,女,193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英贵,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桂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英贵向申请执行人曹桂英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赡养费1200元和医疗费186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桂英与被执行人方英贵达成和解协议:一、曹桂英同意方英贵只支付2015年3月以前的赡养费和医疗费共计540元,余款自愿放弃;二、曹桂英同意方英贵从2015年4月起每月只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共计20元,直至曹桂英死亡时止;案外人方雪生(方英贵之子)自愿对该款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现被执行人方英贵支付的款项已由申请人曹桂英收取。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已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