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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执字第1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许海明与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明,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执字第1604-2号申请执行人许海明委托代理人章敏,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许海明与被执行人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后商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万元,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