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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郭某,中专,无业。委托代理人齐晓丽、王晓亮,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中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