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博纳科技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峰、鲁建涛,该公司职员。被告马涛。委托代理人孙国腾、武力,高碑店市兴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裴满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