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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曾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和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曾平,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曾平要求宣告庞贵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庞贵伦,女,192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81-16-802号,身份证号:××。申请人曾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庞贵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申请人诉称与庞贵伦系母女关系,2008年被申请人庞贵伦出现了思维和行为问题,申请人曾平立刻给被申请人庞贵伦做了检查,查出其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在其后,病情恶化,已经不认识子女并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庞贵伦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申请人愿代理庞贵伦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庞贵伦的生活,管理庞贵伦的财产,请求依法认定庞贵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担任庞贵伦的监护人。经本院委托,2014年6月4日,湖北省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健康体检报告作出鉴定,鉴定意见:庞贵伦患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庞贵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曾平为庞贵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