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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生活费6000元,补偿费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外出,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履行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