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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宋冠楚、宋冠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被执行人宋冠楚。被执行人宋冠强。被执行人高红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申请执行宋冠楚、宋冠强、高红光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借款本息56979.85元,并承担诉讼费1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冠楚、宋冠强、高红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