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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孙长生、侯俊平侵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娟,孙长生,侯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娟,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长生,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被执行人侯俊平,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娟与被执行人孙长生、侯俊平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二被执行人存款36,100.00元给付申请人,未执行债权70,607.75元,案件受理费2,435.00元、财产保全费1,17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焕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