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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连俊与程海军又名程浩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俊,程海军又名程浩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张连俊,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程海军又名程浩轩,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俊与被告程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俊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