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邓子明假释裁定书(样本)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子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433号罪犯邓子明,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光泽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了(2012)厦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泉监假(2015)5号假释建议书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邓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受到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假释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帮教协议、帮教证明、担保人资格调查函及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报告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子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子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