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孙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0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宁、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以能为受害人付某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为名,拿到付某信用卡(卡号:40×××31)后,多次透支,截止2014年1月份期间,卡号:40×××31透支本金共42082.1元消费,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孙某至今仍未归还所欠透支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付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马某、皮某的证言、中国银行信用卡及受害人付某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客户信用卡支出及还款查询信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证明及交易明细表、客户信用卡支出、还款查询信息、催收记录表、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证明、高碑店市公安局辛立庄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及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骗取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消费,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提出2015年3月3日已将所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40×××31)42082.1元归还的意见,经查其并未归还,该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孙某将非法所得42082.1元退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2月15日羁押的30日,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及退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炳辉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安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