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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军诉被告杨彦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杨彦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韩军,男,被告杨彦平,男,委托代理人郭月红,系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诉被告杨彦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韩军负担。审判员 唐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