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陈某2,男,汉族,现住桥西区,身份证号被告陈某3,男,汉族,被告陈某4,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3、被告陈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5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王永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