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确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范锦辉、李振帮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锦辉,李振帮,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53号申请人范锦辉。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振帮。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南侧。负责人陈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芳,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申请人范锦辉、李振帮、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16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范锦辉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7元,于2015年4月16前付清;二、李振帮不再赔偿范锦辉;三、其他各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世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