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金坤与广州市永晖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州市永晖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朱**,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广州市永晖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刘丽伟,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广州市永晖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