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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刑初字第001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无业,户籍住址:河北省涿州市,暂住本市。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姜万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律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辩护人姜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姜某至本市庐阳区淮河路百盛商场,先后两次盗窃商场服装,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具体如下:1.2015年1月2日,姜某至百盛商场二楼“例外”女装专柜,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专柜内一件例外牌A114-W1A21军绿色女式上衣(价值1799元)和一条例外牌A114-W1Z06女式围巾(价值1149元),后逃离现场。2.2015年1月12日9时许,姜某再次至百盛商场四楼“里奥纳多”男装专柜,假装到专柜挑选衣服,趁无人之际,将专柜一件里奥纳多牌BJK11-8107男式黑色皮衣(价值4280元)装进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盗走。随后,姜某又至该商场四楼“普罗帝”服饰专柜,趁销售员不备,将购物花车内的一件普罗帝牌藏青蓝色羊毛衫盗(售价698元)装进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盗走并离开商场四楼,后顾客提醒营业员,营业员根据顾客描述下楼追赶,在商场三楼找到姜某和被盗赃物,商场保安人员随后将姜某控制并扭送至刑警队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四件衣服及作案工具红色布袋一个,并将被盗衣服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姜某的近亲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案单、被害人何某、郝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谷某的证言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合肥市庐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姜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于作案工具布袋,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娴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