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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涛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589号罪犯李涛,天津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了(2003)一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涛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涛撤回上诉。2006年3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24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涛减刑一年八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6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涛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7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涛减刑一年二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获全监表扬奖励一次,获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