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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国市华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国市华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宁国市华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拥军,宁国市华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国市华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中国银行新城科技园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1000622356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5日,金额为贰拾万元(¥200000)、付款人为句容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南京源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南京富布斯建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宁国市华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陈 麒代理审判员  张佳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