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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永宁与被执行人王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宁,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被执行人王建业,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永宁与被执行人王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庆西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永宁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建业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永宁借款10000元,以2%的月利率支付原告周永宁自2010年9月11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业已履行借款4000元,下剩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周永宁与被执行人王建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春节前被执行人王建业将剩余应执行款项一次性给付,并承担执行费50元。故本院以(2012)庆西执字第2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王建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故本院以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业分三次履行了下剩执行款项61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永宁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建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庆西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