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信与被告王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信,王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赵永信,男,194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北市小区。被告:王忠良,男,1968年10月27日生人,住址开原市北欧假日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赵永信与被告王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永信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在本院第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永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良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信诉称:2006年-2007年间,被告在我开办的砖厂进空心砖,给付部分货款,尚欠1692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彩砖款16920元及欠款之日起至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永信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欠条、收条7份,证明被告拖欠货款16920元。被告王忠良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2007年间,被告为承包五金城土建工程,从原告赵永信处购买空心砖,单价1.80元。被告王忠良给付部分货款,余款16920元至今未付。被告王忠良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金额5400元,欠据上标明每块空心砖单价1.8元。出具收据6张,标明购买砖数。2014年11月3日,被告王忠良为原告在收条、欠条背面签字认证欠款的事实。该欠款经原告多年索要,被告未予给付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16920元,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收条6张,这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且2014年11月3日,被告在所出欠条、收条上签字,认证了原告向其追要货款的事实。被告多年欠款不还,造成了原告的一定经济损失。对原告请求给付利息损失应予以支持。计息时间酌情考虑从最后一次出具收条时间的第二年2008年4月11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王忠良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抗辩意见,应自负败诉责任。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忠良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赵永信货款16920元。并承担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王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娇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