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市思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普林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思高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普林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167号原告昆山市思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里厍2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332929-2。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玮晔。被告苏州普林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吴路43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77968389-5。法定代表人吴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飞,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思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普林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思高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6元,减半收取2958元,由原告昆山市思高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若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