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万洪与熊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洪,熊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万洪,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海云,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全金,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洪诉被告熊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万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