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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玉喜与刘长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喜,刘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喜,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长义,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孙玉喜与刘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滁琅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长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长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长义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