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姚文茂申请执行覃艳智关于车辆租赁合同一案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茂,覃艳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姚文茂。被执行人:覃艳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覃艳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艳智给付租金5075元、代理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覃艳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艳智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宣支行通挽营业所62×××66帐户的存款人民币5750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彰生审 判 员 韦贵军代理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覃仕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