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林业、依迎伟、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业,依迎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业,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依迎伟,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旺清门镇。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常永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林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一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业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业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强审 判 员 孙仲义代理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