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贾萍萍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萍萍,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642号原告:贾萍萍,女,住济阳县。被告:李明,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萍萍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萍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萍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萍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退回62.5元),由原告贾萍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明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