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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四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四初字第323号原告刘某某,女,49岁。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南方审判员  许兵兵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