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勉县勉阳镇东转盘。法定代表人:裴世鸣,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菊娥,该社老城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青生,该社老城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张某,男,生于1962年10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 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