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4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黄宝会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黄宝会,王菊英,张远伍,李学奎,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仁富,行长。被执行人:黄宝会,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菊英,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系黄宝会妻)。被执行人:张远伍,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奎,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俊,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定远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刘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供其个人财产为黄宝会、王菊英、张远伍担保。本院经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刘某某(身份证××)和张某某(身份证××)以其个人财产为黄宝会、王菊英、张远伍担保,担保期限为2015年4月22日前,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34478.4元及逾期利息。二、本案担保期间,(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37号号民事判决书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执行担保人刘成军、张远舟提供的担保财产。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