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铁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祝崇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祝崇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孙铁,男,195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经理。被告祝崇阳,男,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铁诉被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祝崇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孙铁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孙铁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