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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经济联合社与陈小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经济联合社,陈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表人:吴景华,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钟佩娟,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东岳,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小飞,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再审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祝美经济联合社)因与被申请人陈小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祝美经济联合社申请再审称:(一)再审被申请人早已出嫁,跟随夫方生产、生活,并不在本村生产、生活,也不再依赖祝美经济联合社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具有本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履行集体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再审被申请人的户籍仍保留在祝美经济联合社,但其早已不以集体的土地为生活来源,不履行集体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依法己不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二审判决仅以再审被申请人的户籍仍保留在祝美经济联合社,即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确认其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以2011年8月28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分界点,认定本案未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缺乏证据证明。1、再审被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及一审庭审时,均明确自认祝美经济联合社于20l1年6月26日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2011年祝某回收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其当时已知道其不属于分配分案中的分配对象。2、发放征地补偿款需经过制定、公布分配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财政部门审批,方可支付征地补偿款,以防征地补偿款被截留、私分或者挪用。祝美经济联合社于20l1年6月26日制定并公布分配方案、7月2日公布分配人员名单,同年8月28日为取得财政所的同意拨款,由村民代表陈某按照6月26日的会议记录临时制定讨论记录提供给财政所审查,符合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程序。二审期间,陈某对上述事实已作出明确的说明,证实祝美经济联合社在2011年8月28日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况且,祝美经济联合社也不可能在2011年8月28日制定分配方案,次日就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其村民。因此,再审申请人自2011年7月2日起两年内就应当主张��利,但直至2013年8月27日才提起诉讼,期间又不存在任何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三)由于祝美经济联合社存在大量空挂户以及多年出嫁并在夫方享受他村村民待遇而户口仍挂在本村的出嫁女,如错误的二审判决得以执行,必会影响本村的稳定并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据此,祝美经济联合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祝美经济联合社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陈小飞是否具有祝美经济联合社的成员资格;二、陈小飞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关于陈小飞是否具有祝美经济联合社的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其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常住户口,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陈小飞在祝某出生、成长,且户籍登记在祝某,依法取得祝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陈小飞成年后与他人结婚,但其户籍并未迁移,并未享受其丈夫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同等待遇,仍属于祝某常住人口。据此,陈小飞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祝美经济联合社的成员,有权参与祝美经济联合社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祝美经济联合社在回收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规定“凡是出嫁女(含已婚和未办理登记)户口未迁移一律不准参与本次征地款分配”,显然侵害了相关村民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小飞具有祝美经济联合社的成员资格,并无不当。关于陈小飞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祝美经济联合社在(2012)湛某民一终字第782号案的审理过程中,为证明2011年回收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供祝美经济联合社2011年8月28日代表会议记录作为证据。由于祝美经济联合社于2011年8月28日才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分配方案,至本案起诉时,并没有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现祝美经济联合社以其先后于2011年6月26日、7月2日公布分配方案、分配人员名单为由,申诉主张陈小飞在2011年7月2日已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与祝美经济联合社在(2012)湛某民一终字第782号案中自认的事实明显不符,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故本院对祝美经济联合社的该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祝美经济联合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经济联合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慧怡代理审判员  王振宏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时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