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坚刚与倪荣连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坚刚,倪荣连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61号原告:沈坚刚。委托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荣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坚刚诉被告倪荣连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倪荣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坚刚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