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庆丽与王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丽,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96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丽。被执行人王雨。薛园园与王雨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白民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6879.48元、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31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14年6月26日扣划王雨银行存款10400元,于2015年2月12日转交给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