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杨爱发、杨锡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陈国辉,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爱发,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锡远,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辉与被告杨爱发、杨锡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