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刘章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才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尧朋,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章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红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