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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刘章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才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尧朋,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章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红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