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永委,朱文聪与博罗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委,朱文聪,博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委,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佟玉华,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江菊莲,县长。委托代理人:石伟坚,博罗县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一鸣,博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黄永委、朱文聪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博罗县长宁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博罗县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建设用地拆迁公告》,公告其中的内容为:一、项目用地位于博罗县××村委会××路浦筏地段,土地总面积约67公顷(折合约1000亩)。地类为:耕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四至范围:东至罗某中路东延约250米,南至浦筏小组村边北面地段;西至罗浮中路西延约250米;北至山某小组村边南面地段。具体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2011年11月9日,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博国土(征地)字(2011)61号《博罗县2011年度城镇第9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博罗县2011年度城镇第95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在博罗县长宁镇浦筏村东坣、合力、新联、上新屋经济合作社及波浪山林果场位于罗浮大道东面新联地段的土地,总面积114353平方米(折合11.4354公顷……)……”。2012年6月2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2)513号《关于博罗县2011年度第九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博罗县2011年度第九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惠市国土资(用地)请(2011)7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博罗县将长宁镇埔筏村东坣村民小组、合力村民小组、新联村民小组、新屋村民小组、波浪山林果场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1.0992公顷(耕地l0.0738公顷、园地0.4283公顷、坑塘水面0.1576公顷、养殖水面0.4369公顷,林地0.00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3362公顷(合计11.435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博罗县城镇建设用地……”。2012年9月17日,黄永委等28人等向博罗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2年10月31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博府办公开(2012)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本机关于2012年9月17日收到您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故延期至2012年11月2日前作出答复,并于10月11日向您们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经审核,现答复如下:您们申请公开的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批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经核实、本机关予以提供以下相关政府信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汇总》、《补充耕地方案》、《博罗县2011年度城镇第9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博罗县2011年度第九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因该项目用地以城镇建设批次用地报批,供地方案无具体项目。2012年11月7日,原告朱文聪签收了博罗县人民政府对其公开的《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批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资料共18张。2013年10月ll日,黄永委等28人向博罗县人民政府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栏记载:“黄永委等28人系博罗县长宁埔筏村民,申请公开2010年因‘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征用黄永委等28人所在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除粤国土资(建)字(2012)513号批文外]、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收到申请后,2013年10月30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博府办公开(2013)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内容:“本机关于2013年10月11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应当在2013年10月31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13年11月21日前作出答复”。2013年11月21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博府办公开(2013)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为:“黄永委、朱钢锋、朱文聪:本机关于2013年10月11日收到您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故延期至2013年11月21日前作出答复,并于10月30日向您们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经审核,现答复如下:您们申请公开的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批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等政府信息,经核实,本机关已于2012年10月31日提供过相关政府信息,在此,不再重复提供。”黄永委、朱文聪等28人不服该答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博府办公开(2013)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黄委永、朱文聪不服,于2014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博府办公开(2013)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二、请求责令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限期公开因2010年“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征收原告所在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除粤国土资(建)字(2012)513号批文外]、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原审法院认为:博罗县长宁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博罗县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建设用地拆迁公告》其中公告的内容为项目用地位于博罗县××村委会××路浦筏地段,土地总面积约67公顷(折合约1000亩),该公告为规划公告,并告知具体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根据《博罗县2011年度城镇第9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2)513号于2012年6月28日《关于博罗县2011年度第九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与村集体建设用地,合计共征收土地11.4354公顷。朱文聪等曾要求博罗县人民政府公开因2010年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征收原告所在村集体土地约1000亩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要求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原告朱文聪于2012年11月7日签收了博罗县人民政府对其公开的的《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批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资料共18张。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也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博府办公开(2012)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后原告朱文聪、黄永委等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粤国土资(建)字(2012)513号外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要求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由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除粤国土资(建)字(2012)513号批复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与村集体建设用地,合计共征收土地11.4354公顷,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建设项目除此之外,至今没有证据显示再有批准其他用地,被告主张信息不存在,原告又不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被告制作或保存的相关线索。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故博罗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11月21日向黄永委等人函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博府办公开(2013)4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无法答复的情况下,也向原告朱文聪、黄永委等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已经告知将期限延至2013年11月21日;该通知书盖有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在2013年11月21日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并无不当。因此,原告黄永委、朱文聪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永委、朱文聪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黄永委、朱文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博罗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1、博罗县人民政府延期16个工作日回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博罗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交合法延期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博罗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违法。1、双方均举证证明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公告用地为1000亩(约67公顷),但粤国土资(建)字(2012)513号《关于博罗县2011年度第九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仅批准用地11.4354公顷,其中包括黄永委、朱文聪所在村集体的土地仅3.2579公顷,与实际占地面积严重不符,黄永委、朱文聪依法申请公开除513号用地批复以外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复申请,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答复错误。2、博罗县人政府未对黄永委、朱文聪的申请作明确回答。作为县人民政府,如明知除513号用地批复外没有其他批文,应及时、直接、准确告知无其他批复,博罗县人民政府以重复申请为由未给予准确答复错误。三、一审判决自相矛盾,即已经认可博罗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又认定黄永委、朱文聪重复申请。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受理,由博罗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博罗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本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合法。2013年10月11日,黄永委、朱文聪等三人向本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府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被诉答复。二、本案信息公开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永委、朱文聪申请公开的事项,经本府查明,2012年9月17日,黄永委、朱文聪向本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批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本府已于2012年10月31日向其提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府对黄永委、朱文聪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提供。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博府办公开(2013)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否合法。本案中,上诉人黄永委、朱文聪申请被上诉人博罗县人民政府公开“因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征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批文(除粤国土资〈建〉字(2012)513号批文外)、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上述文件博罗县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10月31日依黄永委、朱文聪的申请向其公开。现黄永委、朱文聪再次要求公开因罗浮山旅游文化广场项目征用其所属村集体土地的相关批文材料,属重复申请。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黄永委、朱文聪提出其不属于重复申请、博罗县人民政府未作明确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博罗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1日收到黄永委、朱文聪的申请,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延期至2013年11月21日前作出答复,博罗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被诉答复,未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黄永委、朱文聪提出博罗县人民政府延期答复、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黄永委、朱文聪上诉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永委、朱文聪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伟明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