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62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