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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62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