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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艳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艳,刘玉玲,童其武,苏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成街4号院3号楼1层1室。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骥,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祥,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建国,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玲,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建国,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童其武,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苏奎,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艳、被上诉人刘玉玲、原审第三人童其武、原审第三人苏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北京飞雨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