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白XX滥用职权、周XX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XX,周XX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XX,男,汉族。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汉族。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XX、周XX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庆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XX、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白XX、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5月,郝X利的妹妹郝X波找到庆安县公安局跃进派出所民警周XX,欲利用农村派出所补录户口的方式为郝X利办理名为张X的假户口。嗣后,周XX找到时任庆安县新民派出所所长白XX,将郝X利和其亲属王XX(另案处理)要办假户口的事向白XX进行了说明,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一定好处。白XX同意办理。白XX找到新胜乡新升村书记姜XX,向其索要了盖有新升村公章和姜XX签名的空白介绍信。白XX将周XX提供的郝X利、王XX本人照片和虚假身份信息交给户籍民警王XX,指使王XX制作补录户口申报登记表,将郝X利以张X为名、将王XX以金XX为名、将二人以母女关系的名义填写到姜XX提供的新升村空白介绍信上,白XX在登记表派出所所长意见栏内签署了“同意呈请审批补录”的意见,又找到主管副局长曲XX审批签字后,将登记表交给王XX。2009年7月22日,王XX根据网上生成的信息,制作出金XX、张X虚假户口簿。白XX将假户口簿交给周XX。周XX将张X的户籍迁移至庆安县前卫派出所,将金XX的户籍迁移至庆安县跃进派出所。另查明,周XX在为郝X利、王XX办理假户口的过程中,收受郝X利现金30000元。周XX从中拿出3000元送给白XX,被白XX用于垫付派出所焊单警装备柜费用,余款被周XX日常生活用掉。案发后,周XX向检察机关退赃27000元,已上缴国库。郝X利以张X的名义先后在庆安县、安达市和肇东市实施多起诈骗犯罪,骗取他人310余万元。2013年8月7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郝X利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郝X利诈骗案发后,百度、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先后将白XX滥用职权为郝X利办理虚假户口,郝X利利用张X的虚假身份进行诈骗一案在网上进行报道,给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4月24日,白XX、周XX到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白XX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任庆安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所长期间,跃进派出所民警周XX以亲属办理“五七工”为由,欲在他主管的辖区内办一个户口。几天后,周XX将办户口人的身份信息和照片,还有3000元钱交给他。他以有人要变更年龄为由向新胜乡新升村书记姜XX要了一张盖有村公章和姜XX签名的空白介绍信。他让户籍民警王XX将周XX提供的人口信息填写到空白介绍信上,并制作了补录户口申报登记表,他在登记表中签署了同意的意见。经曲XX副局长审批同意,户政大队将二人的身份信息输入到网上。王XX制作了户口簿,他将户口簿交给周XX。金XX和张X以母女关系落在一个户口本上了。周XX把这两人的户口分别迁到县里的前卫和跃进派出所。当时其知道周XX找其办的这两个人的身份是假的。3000元钱其用于垫付派出所单警装备柜的费用了。2、被告人周XX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在庆安县公安局跃进派出所任外勤民警。2009年四五月份,郝X波找到他,说她姐郝X利在四中代课想进财政编,想把郝X利的名字改成张X,把年龄改小,农村现在能补录户口,能不能给办一个。他问白XX能否给办个假户口,并表示可以给白XX一定的好处。白XX同意。他告诉郝X波可以办假户口,但需要花钱。第二天郝X利约其在原县医院门口见面,将写有张X及其出生日期的一个纸条,还有30000元现金交给他。此款被其日常生活用掉。当时一亲属也托其给一个叫王XX的亲属办个假户口,办“五七工”用,其就产生了将这两个人一起找白XX办的想法。当时王XX给其5000元钱,出事后其把钱退回去了。他将写有张X、王XX虚假身份信息的一张纸及二人的照片,还有3000元钱一起交给白XX。一个月左右,白XX将张X和金XX的户口簿交给他,金XX和张X以母女关系落在一个户口本上。其开了两个准迁证,把这两个人的户口从新民派出所迁到了城里,一个落在了前卫派出所,一个落在了跃进派出所,然后为她俩办了身份证。3、证人郝X利的证言证实,其籍贯是铁力市双丰林业局。2009年3月至7月,经表哥赵XX介绍其到庆安四中实习,谎称自己叫张X,庆安县主管教育副县长张XX是其姑姑,工作是她安排的,这样便于得到别人的信任增加影响力,也为后来骗钱做了铺垫。2009年4月,她想办一个假户口,能够把张X这个身份变成其真实身份。经过其妹妹郝X波介绍,跃进派出所的周XX答应给其办此事,但需要30000元。她与周XX见面,将其本人的照片、写有张X姓名和出生日期的纸条,还有30000元现金一起交给周XX。7月份,假户口办下来周XX让其去户政大厅办身份证,后周XX把身份证交给她。此后,郝X利使用张X这个假名诈骗他人3165540元。4、证人郝X波的证言证实,郝X利是其姐姐,2009年5月前后,其找周XX说其姐姐郝X利是1974年出生的,想把她的年龄改到1983年,把郝X利的名字改成张X,请周XX帮助通过在农村补录户口的方式给其姐办一个假户口。几天后,周XX回复她能办假户口,但是得花点钱,其说能拿30000元,周XX同意。她让郝X利给周XX30000元。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其通过宋XX认识的张X(郝X利),宋XX说张X29岁,其父是吉林省白山市副市长,姑姑是庆安县副县长,称张X很有门路。张X说她能够通过父亲和姑姑的关系给年龄大的人办伊春市林业局“五七工”,能给有文凭的毕业生安排工作。其就产生了给朋友和亲属办“五七工”和安排工作的想法。当时其陆续收集了89个人的身份证,给张X拿1007500元,要张X帮助办理“五七工”。此后,他又陆续给张X785800元,求张X给其亲朋安排工作。后来才知道张X给这些人办的工作是假的,都是实习生和临时工。而且张X给办的那些“五七工”工资卡上只打了几个月的钱,后来再没有打钱。知道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6、证人姜XX的证言证实,其是庆安县新胜乡新升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6月的一天,白XX以我村有人要变更年龄为由,需要用一张介绍信。他将一张空白介绍信给了白XX。7、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其是庆安县新胜乡新升村会计,村里没有金XX和张X这两个人,也没有后迁入的情况。这两个人的户籍补录介绍信是其村开出去的,但内容不知道谁填的。8、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1999年至2013年,其在庆安县第四中学任校长。2009年春开学时,经同学赵XX介绍,一个叫张X的女生在学校实习,他听说张X骗了学校老师很多钱。9、证人李XX、张X的证言证实,其系庆安四中语文教师。2009年春,有一个叫张X的女实习生来学校实习。10、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郝X利是其三姨家的孩子,2009年,经他向李X校长介绍,郝X利在庆安四中实习。11、证人卢XX的证言证实,其系庆安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2009年7月,新民派出所为“张X、金XX”以母女关系办理补录户口,后张X以此身份诈骗,被法院判刑。此事经督察大队调查,当时新民派出所所长白XX和内勤王XX被局里分别给予记过和严重警告的处分,跃进派出所民警周XX被处以禁闭7日和警告处分。12、证人曲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任庆安县公安局副局长,2009年主管城乡派出所和户政。2009年7月14日,其到新民派出所检查工作,所长白XX将金XX、张X补录户口登记表给其审查,白XX同意呈请审批补录签字,其在表上签了字同意。13、证人兰XX的证言证实,其系庆安县公安局副局长,2007年4月至2011年2月任户政大队大队长。派出所对补录户口的人员进行审核,派出所必须见到本人,确定身份、年龄、住址、土地承包情况。省、市公安部门明确规定了补录户口需要的文件材料和审批程序,要求各乡镇派出所必须认真核实,保证补录户口人员的信息准确性。庆安县补录户口需要村里出证明或者介绍信,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同意,由户籍民警出户口补录申请表,填入被补录人信息,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字,然后由主管局长签字,之后录入信息到户政科生成录入人口信息。14、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1年末,其任户政大队副大队长。省、市公安部门要求各乡镇派出所必须对户口补录认真核实,保证补录户口人员的信息准确性。我县补录户口需要村里出证明或者介绍信,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同意,由户籍民警出户口补录申请表、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字、主管局长签字,之后到户政科生成录入人口信息。具体审核工作由派出所负责。15、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其任绥化市公安局户政支队管理大队大队长。绥化市公安局明确规定了补录户口需要的文件材料和审批程序。省公安厅要求补录户口由派出所管片民警进村入户核实,之后凭村里出具的证明、介绍信到派出所进行申报,由派出所内勤出补录户口申报登记表,管片民警核实,所长审核签字,报户政科审核、上报市局审批。1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在庆安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任户籍民警。2009年7月的一天,白XX所长把盖有新胜乡新升村公章、还有村书记姜XX签名的空白介绍信和一个纸条交给他,纸条上写着金XX、张X母女的出生日期。白XX让其把纸条上的信息填到空白介绍信上,让其出户口补录申报登记表,白所长在上面签了同意补办。过了几天白XX把曲局长审批后的户口补录登记表交给他,其把户口本打印出来交给了白所长。跃进派出所民警周XX来到新民派出所,将张X的户口迁到了前卫派出所,金XX的户口迁到了跃进派出所。2009年夏新民派出所焊过一组五门的单警装备柜,钱是所长白XX垫付。17、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给新民派出所焊过一组五门的单警装备柜,费用共4000多元。2009年七八月份,白XX给他3000元,说钱是其个人垫付的。18、抓捕破案经过证实,白XX、周XX系自首。19、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证实,白XX、周XX的身份情况。20、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周XX于2009年7月8日,在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二储蓄所存入现金30000元。21、刑事判决书证实,郝X利以张X的身份实施诈骗,骗取3165540元,2013年8月7日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22、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密户籍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黑公治传发(2008)122号),规定严密户口迁移证件管理,进一步严密人口信息补录工作,堵塞户籍管理工作漏洞,防止假户口、假身份证产生,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严肃性的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补录户口业务网上三级审批制度,即:由派出所受理,上报分局审核,最后报市局审批。23、庆安县新胜乡新升村委会介绍信证实,白XX为“张X”伪造补录户口基础材料情况。24、补录户口申报登记表证实,2009年7月14日,白XX在金XX、张X补录户口申报登记表派出所所长意见栏签写“同意呈请审批补录”。2009年7月20日,副局长曲XX签写“同意补录贰人”情况。25、庆安县公安局跃进派出所郝X利户籍证明及新民派出所、前卫派出所“张X”户籍证明、户口簿证实,郝X利的真实身份及所办理的“张X”假户籍情况,“张X”的户籍已注销。26、庆安县公安局致富派出所补录户口手续证实,同一时期正常补录户口所需要的材料和程序情况。27、收据证实,2014年5月19日,周XX退赃27000元,已上缴国库。28、被害人王XX、王XX、郑XX的举报材料证实,被害人要求追究为郝X利办理“张X”假身份的公安干警责任等情况。29、百度、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转载白XX为郝X利办理“张X”假户籍及郝X利以“张X”之名实施诈骗的相关信息情况,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影响。30、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庆安县公安局控申科说明证实,被害人王XX上访情况。31、庆安县人民检察院讯问被告人白XX、周XX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为郝X利办理假户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周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与白XX的师生、同事的便利条件,通过白XX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办理假户口,收受请托人现金3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X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白XX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上诉人周XX上诉提出,其只是一名普通的派出所民警,为郝X利办假户口,与其职权没有关系,其不构成受贿犯罪。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白XX犯滥用职权罪、周XX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白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户籍管理规定,逾越职权为郝X利办理假户口,给公安机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周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白XX、周XX分别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周XX身为公安民警,利用本人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郝X利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郝X利的贿赂,请托白XX为郝X利办理假户口,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原审法院在对白XX、周XX量刑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二人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白XX、周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白XX犯滥用职权罪、上诉人周XX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刚审 判 员 许 雷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慕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