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秀英与吴世武、方先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英,吴世武,方先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2900号原告朱秀英。被告吴世武。被告方先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英诉被告吴世武、方先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朱秀英负担。审判员 卢碧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