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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秀英与吴世武、方先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英,吴世武,方先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2900号原告朱秀英。被告吴世武。被告方先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英诉被告吴世武、方先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朱秀英负担。审判员  卢碧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