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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倪建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倪建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41号浙江新世纪金属材料现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梁(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初(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建夫。委托代理人:夏铁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建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建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9元,依法减半收取5849.50元,由原告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