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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3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承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经短暂交往了解后于1999年3月4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三胎子女:2001年6月24日生育第一胎儿子李泰;2004年7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儿李儒;2006年12月30日生育第三胎儿子李哲,子女均随原告吴某某一起生活至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责任心不强,性格暴躁,导致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7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继续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和好无望。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个孩子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每个孩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4、民事判决书:证明曾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李某缺席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同年3月4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2001年6月24日生育儿子李泰,2004年7月26日生育女儿李儒,2006年12月30日生育儿子李哲。三子女均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造成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7月17日原告以被告不务正业、实施家庭暴力、夫妻难以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雷法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少联系,现原告又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缺席无法查清其夫妻感情情况及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缺席不出庭参与诉讼,未能查清其夫妻感情情况,原告提诉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承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