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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河中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中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河中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惠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惠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省高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粤高发执指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将上述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河中法民一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产,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麦地南路永安街1号麦地市场综合楼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房产(证号C1458XX、C1458XX、C1458XX)。查封时间为三年,从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焕棠审判员  王秋媚审判员  张玉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