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桂香与侯守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桂香,侯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白桂香被执行人侯守玉本院在执行白桂香与侯守玉合同纠纷一案,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辉人民陪审员 陈志奇人民陪审员 郝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